春节假期养肺补心是重点******
文/羊城晚报记者 张华 通讯员 李朝
春节前夕,广东省名中医、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范德辉告诉广大读者,“阳康”后重点是恢复肺气,趁着假期可以补养心气。
刺激肺经,恢复肺气
新冠对肺脏的伤害是比较大的,所以在恢复期内一定要注意肺脏的养护。如何养护肺脏?范德辉指出,可以通过对肺经的刺激帮助排邪,养护正气。
“首先,肺经在胸前上方有两个穴位——中府与云门。这两个穴位不仅位置靠近肺部,而且还是肺经上的穴位。艾灸这两个穴位可以帮我们补充肺中的阳气,增强肺脏驱赶邪气的能力。”范德辉说。
其次,另一个重要的地方肺俞穴位。肺俞虽然不在肺经上,但也是保养肺脏的一个重要穴位,它是肺脏的专属保健穴,即出现任何肺系疾患,都可以通过按摩或艾灸肺俞来帮助解决。范德辉认为,首选艾灸的方式来刺激肺俞穴位。也可以选用贴“三九贴”的方法,利用药物的渗透来刺激这个穴位。
气阴两虚,注意补养心气
心与肺同在胸腔,二者位置接近,也可相互影响。中医认为,心脏的功能第一点是藏神明,心脏统管全身的精神、意识和思维活动。所以心气弱的人除了心慌气短之外,往往还会伴有精神不佳、思维不够灵活、睡眠不好等问题。
人体发热后一般气阴两虚,可用人参、黄芪、五指毛桃、西洋参、虫草之类炖鸡或者瘦肉,益气养阴,补充体力。范德辉介绍:“养心气比较好的药物有参类,如西洋参、人参等。西洋参药性微寒,服用不易上火。人参可大补元气,必定能补益到心气。当食用人参时,可以配合一些养心阴的麦冬、敛心液的五味子,组成经典的生脉饮,以益气生津,敛阴止汗。”
另外,专家还建议,多晒太阳。“每天上午或者下午晒太阳不少于半小时,吸纳自然界清阳之气。同时注意保暖,尤其要注意胸口部位保暖,防止寒气再次伤及心脏阳气和肺气。”
脾胃弱,兼顾运化脾胃
味觉减退、食欲不佳、腹泻等症状,说明新冠也会对脾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补脾?范德辉认为,除了对足太阴脾经进行拍打、按摩以及足三里的环转揉按之外,还有食疗和运动的方法。
食疗——健脾祛湿汤。“选用山药、茯苓、莲子、芡实这四种食材加上猪肚来煲汤健脾祛湿。”范德辉还指出,“新冠的病人,大多数湿象会比较重,建议选用参苓白术散,它在健脾的同时,还可以达到祛湿的效果。”
运动锻炼——八段锦。许多人在“阳康”后便迫不及待地想做一些运动来恢复身体机能,而专家建议,不要进行剧烈运动。这时,可以选择更为平和的运动——八段锦,以疏通经脉、协调五脏六腑。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